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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报告

时间:2024-02-24 10:47:03
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报告6篇

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报告6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报告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报告 篇1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 ……此处隐藏8593个字……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报告 篇6

通过这一个月的实习,对一些现实中的案件与所学器械有较大的收支时,会利诱;面对和颜悦色的法院的导师们,面对每一个质朴盼望获得赞助的群众,会冲动;遇到社会上的一些欠好的风俗,实实在在的去面对一些暴力案件,离婚案件时,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难受;而对付在实习期间关于纯挚的法学理论问题,我又会积极的反思和总结。短短的一个月,所见到听到学到的器械并不是小结所能概括完,有一些器械还必要更深入更长久的思考和回味。我想这种总结和反思会对我以后的做人,法学学习,以及职业生涯都邑产生许多正面的影响。

实习期间,我打仗了一些的案件,通过参加这些案件的讨论阐发,我对蓝本控制不扎实的司法基础知识有了活跃形象的理解,让我认识到,只有通过理论知识与现实案件相结合,能力更精确的控制司法的内涵。一个月下来,我得到了很多灾得的法学相关工作的工作经验,对付案件的管辖、受理、适用司法、告状上诉等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加倍深刻的体会到茂名法治社会的近况,茂名地区的公民司法素质的高低。

具体来说,如作为一个书记员,他的基础工作是什么,平时工作必要注意些什么,通过察观知道,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帮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工作内容有:(1)解决庭前筹备历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担负案件审理历程中的记录工作;(3)整理、装订、归档檀卷资料等。我们作为实习生也是协助做一些书记员分内的事,固然琐碎,却异常有用和需要。而审判员、审判长等合议庭成员和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操作,和一些法度模范性问题因为不能介入此中,所以不甚了解,只是开庭傍边的工作照样有所知道的,审判长是整个审判的中心,审判的前前后后都必要审判长的主持,问问题,节制当事人以及旁听人员的规律、情绪,以及如何在审判历程发明问题,办理问题,找到争议的焦点,从而充分了解案情的真实环境,最终做出正确的判决。之前在学校做模拟庭审的时候,我也饰演过审判员的角色,然而跟真正的审判是异常不合的,真正的审判,并不是这么简单地坐在那里,必要思考许多问题,以及帮忙审判长让审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实习的这些日子,除了在办公室工作或者送送文件,最多的光阴便是去旁听庭审,这是异常故意义的事情。由于我是在民庭实习,所以打仗最多的当然是民事案件,当然也有听了一个刑事案件。先说说民事案件吧,在一个月的旁听傍边,多半是离婚胶葛和合同胶葛案件,借贷胶葛也有少数,由于是在中院,基础上都是二审,所以我们都有通过一审的判决书来了解案件的基础环境,听起来也对照容易理解。

在旁听的历程中,我发明了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一,证据的紧张性,在法制世界中,一切都必要证据,尽管你多有理,多无辜,多值得同情,然则要想法官相信你,就必要拿出证据,没有证据,尽管你滔滔不绝,讲的多杰出,也没用,你要伸张你的权利就得拿出支持你哀求的证据。证据是要有针对性的,并且有力,足够让法官相信你的看点就行。在二审傍边,许多上诉的当事人都拿不出新的支持本身看点的证据,结果只能是维持原判,也有些当事人拿出无关的证据,让法官莫名其妙 ,也没用,所以嗣魅针对性的证据很紧张。

二,委托署理人的才能的紧张性,为什么有钱人总能占上风,为什么许多穷人不愿打讼事,便是因为有钱人总能请到大律师,他们才能很强,对应变才能,争辩才能,逻辑思维才能,运用司法才能都很强,他能运用有限的证据来说服法官来相信他,这便是大律师的魅力,这就阐明,我们作为法学生如果想从事律师,必然要晋升我们的司法实力,没有才能,你就对不起本身的律师费,对不起被署理人,更对不起本身。有先生说,在司法界,没有绝对的真理,只有立场。律师便是要站在本身的被署理人的立场,应用正当的渠道,打赢讼事便是尽责。

三,当事人的司法意识很紧张,人们都说在商业上,最紧张的诚信,诚信切实其实很紧张,然而便是有些人短缺诚信,才会走到打讼事的田地,那么我说的司法意识便是说在经济互助傍边,要注重立合同,立凭据,这样才不会引起不需要的争论,立下书面凭证,什么事情都可以清清楚楚,人家不守信用,但有个凭据在,他也不能狡赖,这样能力刚好的掩护正当的权利,所以说人人做什么都必要有司法意识,在必不得已的时候能力应用司法的渠道掩护本身的正当权益。

旁听历程中,我才发明,本身的司法知识是多么的匮乏,先不说本身的辩证才能,像许多他们争论的焦点,我都不能回忆出是用什么司法根据,学了两年的法学,我只能说还不能让我有足够的实习去从事司法工作,为什么有些国家要在研究生时能力给修法学,我想便是法学是专业性超强的学科,所以在后面的两年,我加倍要注重根基知识的积累,司法是相对稳定的,但也是与时俱进的,活到老,学到老,司法知识是永无尽头的,必要不停的尽力。

在跟庭长他们聊天的时候也能学到许多器械,记得实习的最后一天,龙庭长跟我们聊起了法院工作的工资待遇问题,从龙庭长的口中我得知了各级人民法院工资的差别。像他那样有四千多工资,福利另说,而茂名各下层法院的民庭庭长只有一千多工资,同样是庭长,差别也太大了。同时地区与地区的工资差别也是很明显的,由于龙庭到过多个市区的法院,还跟我们说起哪个中院建的最漂亮,最奢华等等问题。依据这些信息,龙庭是在提醒我们如果未来故意进法院工作的话这些材料可以给我有个参考代价。然后庭长们还提醒我们最好是在校期间把法律考给过了。毕竟在校期间有足够的光阴备考,有富厚的材料去查阅。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这些名贵看法让我的目标加倍明确了。

本次实习坦荡了我的视野,使我对司法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控制;同时,发明了很多本身的不够,分外是专业知识匮乏,实际运用不机动,在今后的日子里必然要增强。此外,我还认识了很多法官,他们对付我的实习提供了优越的情况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许多做人的事理。谢谢他们的教育。同时也谢谢这次实习让我加倍明确以后的学习偏向,并且必要注意的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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